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办法
自然实发〔2022〕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以下简称“实物资料中心”)的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工作,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岩(矿)心、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及其相关资料。实物相关资料主要是与实物直接相关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实物资料中心保管及分散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
第四条 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坚持公益性、多元化和便利性原则。
第二章 服务类型
第五条 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分为非涉密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保护期内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和涉密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第六条 实物资料中心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基本服务和拓展服务。
(一)基本服务包括为用户提供公益性的馆藏实物地质资料的检索、查询服务,实物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服务,实物的观察、借展服务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满足灾害救援等工作所需的应急服务。
(二)拓展服务包括利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进行编研,为社会提供专题服务和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数据加工、信息提取、综述、编研及实物取样加工、数字化扫描、实验测试等定制服务。
第三章 服务流程及要求
第七条 实物资料中心在门户网站和全国数字岩心平台提供在线检索、查询和下单等服务。用户如到馆申请查阅、复制、观察、借展等基本服务,需先通过电话或网站预约,经实物资料中心审批通过后提供相关服务。如需拓展服务,由用户与实物资料中心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申请对非涉密实物地质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实物地质资料查阅复制申请表》(见附件1)和用途说明。复制的需签订《实物地质资料复制承诺书》(见附件2)。
第九条 用户申请对非涉密实物地质资料进行观察和取样,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实物地质资料观察取样申请表》(见附件3)和用途说明。取样的需签订《实物地质资料取样承诺书》(见附件4)。
第十条 用户申请对非涉密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借展,需要借展单位发送公函,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和《实物地质资料借展申请表》(见附件5),并签订《实物地质资料借展承诺书》(见附件6)。
第十一条 用户利用保护期内实物地质资料,除按使用非涉密实物地质资料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该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用户申请利用涉密实物地质资料,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涉密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涉密地质资料查阅复制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用途说明,按照《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物资料中心根据用户提供的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用途的材料确定向用户提供实物地质资料的范围和数量。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和数据返回诚信记录良好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实物资料中心严格控制岩心、标本等实物的取样频次和数量,对取样有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岩心位置开展相同测试项目的二次取样、在岩心的标签、方向线等标识位置取样、在剩余部分不足1/4的岩心取样、在化探样品重量不足50g取样。
(二)严格控制取样量,科学制定样品取样测试方案,充分利用样品,按照测试最低需求审批。用户需要在取样申请中详细论证说明。
(三)取样要选择对岩心、标本等实物破坏小、污染少的方法,尽可能保持岩心、标本等实物的连续。
第十五条 用户到馆利用实物地质资料,需签订《实物地质资料利用人员安全生产与保密责任书》(见附件7),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保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实物资料中心各项制度。
第十六条 用户查阅复制实物地质资料时仅限于在申请查阅和复制单位(个人)的范围内,按其申请使用目的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网络传播。使用完毕后,对实物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用户观察取样申请审批通过后,先预约,后到馆服务。用户按照审批范围开展观察取样工作,不允许超范围取样,一般不允许自行取样,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取样后在岩心箱的相应位置插放取样牌,注明取样的样品编号、盒号、深度等信息。
(二)为保证取样的可追溯性,取样后要在取样位置进行拍照,照片要有取样牌和样品信息。
(三)观察取样完毕后要按照岩心顺序,即时归位。
第十八条 用户借展原则上不超过5年,产权仍归实物资料中心所有。借展人须保障所借实物的安全和完整,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实物资料中心报备实物保管和服务情况,实物资料中心适时开展跟踪和检查。
第四章 服务成效
第十九条 用户利用实物地质资料后,应填写《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满意度调查表》(见附件8)。
第二十条 用户利用实物地质资料后,剩余样品和产生的测试数据,按承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及时提交实物资料中心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用户利用实物地质资料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应及时填写《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成效登记表》(见附件9)。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实物资料中心对用户存在下列违规情况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纳入用户诚信记录。
(一)到馆观察、阅览时,丢失、损毁实物地质资料的,依法进行索赔;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停止查阅、复制、观察、取样、借展等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并通报所在单位;
(三)被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网站列入“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名录”的,暂停所在单位服务利用申请;
(四)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后产生的测试数据经催交后仍未按时提交的,暂停所在单位服务利用申请;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实物资料中心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按照审批范围使用实物地质资料,如若违反相关规定和承诺,实物资料中心有权收回为其提供的实物地质资料。用户需对违约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国家的保密安全等法律规定给实物资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法律有关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物地质资料区域中心和专业中心的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参考本办法开展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物资料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办法》(国土实发【2014】68号)废止。